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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信用卡诈骗还是盗窃?
时间:2020-08-13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 | |

随着网络技术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,人们的购物消费更加方便快捷,但也为犯罪份子实施犯罪提供了新的作案手段。近日来,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批利用被害人微信、支付宝密码将其微信零用钱、余额宝、或其绑定的银行卡中的钱转走、提现,或借助花呗、借呗和其他借款平台直接用于消费、借钱,作案手段五花八门,其行为定性也给办案人员带来困扰。因为案件频发,为了统一标准,准确定罪量刑,我院通过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,征求律师、法院意见,对处理此类案件形成了如下一致意见。

一、通过支付宝、微信账号来窃取余额宝、微信零用钱包里的钱或者用于消费、提现,冒用他人身份妨害支付宝公司、微信公司秩序,与银行的信用卡管理秩序没有关系,应当认定为盗窃罪。

二、通过支付宝、微信账号来窃取已绑定的信用卡资金。犯罪份子只需要输入支付密码就可以支取信用卡资金,支付密码不是银行卡密码,支付密码撬动的指令是支付宝公司和微信公司,通过该公司之前和银行绑定信用卡时的协议,信用卡会当然支付。银行不存在错误认识,不存在被骗,未妨害银行对信用卡的管理,因此也应该认定为盗窃罪。

    三、如果通过支付宝或微信账户对他人的信用卡进行重新绑定,或者对原先已经绑定的信用卡做一些关键指令的修改,那么这些行为已经直接的妨害了银行的信用卡管理,应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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