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唐县检察院依法办理了一起非法制造枪支的案件。2024年3月,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某软件陆续网购射钉枪、枪托、钢管、钢珠、瞄准镜等配件,擅自对射钉枪进行改装,将原本用于装修作业的工具改造成具有杀伤力的枪支,并将改装后的枪支藏匿于自家院落中。经专业机构鉴定,该改装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军用枪支,具有足以致人伤亡的杀伤力,符合枪支认定标准。案发后,李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,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改装、藏匿枪支的全部犯罪事实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》第三条规定:国家严格禁止枪支,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、制造(包括变造、装配)、买卖、运输、出租、出借枪支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李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,非法改装枪支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,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。
检察官提醒
广大群众要切实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,主动学习枪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,深刻认识到涉枪违法犯罪的严重危害性,坚决杜绝私自改装、藏匿枪支等行为,自觉远离涉枪违法犯罪,共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,守护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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