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唐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连环盗窃车辆案件。 2025年9月,被告人宋某某与父母争吵离家出走,在途中盗窃了一辆雅迪电动自行车,一辆九号电动摩托车,一辆大众牌桑塔纳轿车。案发后,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。据其供述,涉案被盗车辆均未上锁,且车钥匙留置车内,被告人遂趁机将车辆盗走。犯罪嫌疑人宋某某多次盗窃,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,构成盗窃罪,被检察机关依法起诉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 【盗窃罪】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检察官提醒
来源:保定检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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