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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案说法丨自制气枪弹,爱好也是犯罪?
时间:2026-05-21  作者:  新闻来源:  【字号:大 | 中 | 小】

2025年2月,侯某某在某网络平台观看枪械视频后便萌生制作枪支的念头,后其通过某些平台购买了枪支配件,根据商家提供的视频教程组装气枪一支,并在某平台上购买了铅丝,利用借来的模具制造铅弹1100余颗,后被公安机关查获。经鉴定,查扣的铅弹为气枪弹,组装气枪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。

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,曲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侯某某违反国家枪支、弹药管理规定,非法制造气枪铅弹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,曲阳县检察院以非法制造弹药罪对侯某某提起公诉。最终,综合考虑侯某某主观恶性不深、具有悔罪表现、未造成严重后果、认罪认罚等情节,曲阳县法院以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。


检察官提醒

枪支弹药是我国严格管控的违禁品。“制造”不仅包括制作,还包括加工、组装、改装、拼装等具体方式。“枪支弹药”也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军人、警察等依法配备人员所配备的枪支弹药,以火药、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状物,同样可能属于枪支的范围。所以,必须充分认识到非法制造、买卖、持有枪支、弹药的危险性和严重性,切莫逾越法律红线!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枪支、弹药、爆炸物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储存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,危害公共安全的,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。
单位犯前两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
来源:保定检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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